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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施劳动合 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从用工之日起,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招收人员订
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联职 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 数量、条件和方式。但禁止招用童工,也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工作
。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招用外地人员,按其隶属关系分 别向区、县局申报,或者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台、港、澳
人员在京就业的主管机关。
辞退
对经过试用和培训仍不合格的人员,或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而出现的富 余人员,以及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被判刑人员,可以辞退。国家同时规
定了不得辞退职工的范围。 辞职 职工在试用期内,或者遇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等情况,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劳动保护 工时休假制度: 须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 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休假节日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须严格执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要有 配套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指未取得居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交获取劳动报酬的
行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实行就 业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段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证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 在中国就业和管理。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
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 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推
带出境。
劳动保险、福利及工资制度
外国员工工资标准
由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员工协商并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港、澳、 台员工比照外国员工办理。
中国职工的工资标准
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每小时不低于1.4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40元 人民币。中国职工的医疗、各项福利和退休保险的提取标准应从企业成本费中
提取以中国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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